明清时期,隶属鄂城县马迹乡马三里。
民国时期,九门阮等10个村庄隶属鄂城县毛家区杨林乡(小乡)。
1950年5月,九门阮等10个村庄所在的杨林乡隶属鄂城县高桥区(驻刘桢清溪饶)。
同年7月,九门阮等10个村庄所在的杨林乡隶属鄂城县十三区(驻刘桢清溪饶)。
1951年5月,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。
1952年8月,九门阮等10个村庄所在的杨林乡随鄂城县十三区,整体划入咸宁县,隶属咸宁县八区(驻刘桢清溪饶)所在的杨林乡。
1954年,九门阮等10个村庄组成高峰初级社,隶属咸宁县八区改称的七区(驻刘桢清溪饶)杨林乡。
1955年,高峰初级社所在的杨林乡隶属咸宁县四区(驻双溪桥老街陈君聘)。
1956年1月,高峰初级社升格为高峰高级社,隶属咸宁县高铺乡(大乡,由杨林、高铺、刘福、周桥4个小乡合并而成,驻孙鉴)。
同年6月,高峰高级社隶属高桥农村生产指导小组高铺管理区。
1957年9月,隶属五区(驻黄阙铺黄家祠堂)高铺乡。
1958年9月,高峰高级社改称高峰大队,隶属火箭公社(驻双溪桥老街陈君聘)高铺管理区。
同年10月,隶属火箭公社更名的双溪公社(驻双溪桥区老街陈君聘)高铺管理区。
1961年4月,高峰大队隶属双溪区高铺公社。
1971年3月,高峰大队从双溪区高铺公社划入咸宁县林业局国营白云山林场。
1975年3月,高峰大队行政区划从咸宁县林业局国营白云山林场划入石桥公社,行政管理仍隶属国营白云山林场。
1984年1月,高峰大队行政区划隶属高桥区石桥乡,行政管理仍隶属咸宁市(县级,由咸宁县改称)国有白云山林场。
同年,高峰大队黄泥塘一分为五,一部分迁回杨林闸,一部分迁往高铺蒋家,一部分迁往高铺高泰宇,一部分迁往孙鉴孙家,一部分迁往河南永城县。
黄泥塘消失。
1985年9月,高峰大队改称高峰村。
2005年3月,高峰村从咸宁市咸安区林业局国有白云山林场划入大幕乡(驻铁山西坡半山腰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