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成化十二年(1476年)设郧阳府,岩屋村属郧阳府郧县。
清初,沿袭明末建置,岩屋村属郧县十堰镇。
清同治5年(1866年)岩屋村属郧南乡茅塔保,晚清,岩屋村属郧县茅塔保。
清光绪10年(1884年)白浪域属均州管辖,均州废保甲,设乡村,共设8乡54村,岩屋村属均州西乡茅塔村。
民国初年,岩屋村属均县茅塔村。
民国35年(1946年)中共中原局鄂西北第三专署(武当专署)在十堰域地建立均郧房民主政府和中心县委,设立茅塔、白浪、官山三个区委及民主政府,岩屋村属茅塔区民主政府。
民国36年(1947年)均县乡镇调整,白浪域为均县白浪乡,管辖白浪、白浪堂、七星、小河、罗家河、红庙、大坪、茅塔、枧槽、胡家、鸳鸯11个村,是年底,白浪乡所辖11个村全部由均县交给郧县管辖,岩屋属郧县白浪乡茅塔村。
1948年6月,中共设立陕南两郧专署时,岩屋属两郧专署郧县十堰区茅塔乡。
1950年两郧专署由陕西省划归为湖北省管辖,同时,改两郧专署为郧阳专署,岩屋村属郧阳专署郧县十堰区茅塔乡。
1952年12月,郧阳专署并入襄阳专署,岩屋村属襄阳专署郧县白浪公所茅塔乡。
1956年2月农业合作社化时白浪区公所与十堰区合并,岩屋村属郧县十堰区白浪乡茅塔高级农业合作社建置,1958年10月,郧县政府撤销区、乡政权建置,成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,白浪乡更名为英雄人民公社,下辖管理区,岩屋村属英雄人民公社茅塔管理区。
1961年6月,郧县恢复区、政府建置,全县设14个区政府,103个人民公社。
英雄公社、五星公社合并为十堰区,辖十堰红庙、七里、大川、小川、茅箭、白浪、茅塔、大坪9个人民公社。
岩屋村属茅塔公社。
1965年7月,恢复郧阳专署建置,郧县十堰区属郧阳专署。
岩屋村郧县十堰区茅塔公社。
1969年成立十堰市(县级市)岩屋村属十堰市茅塔公社。
1971年撤区并社,将十堰区、黄龙区所辖的18个公社撤销并为8个公社,原十堰区域地设十堰、茅箭、白浪、大川4个人民公社,岩屋村属白浪公社。
1973年2月,十堰市升格为地级市,所辖8个公社不变,岩屋村隶属依旧。
1984年,撤销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,建立区、乡(镇)人民政府建置。
十堰市基层政权分城、乡设置。
在城区设立茅箭、张湾两个人民政府,在农村分别设立白浪、花果两个区公所,为十堰市政府派出机构。
岩屋村属白浪区公所茅塔乡。
1986年9月,白浪区公所、花果区公所分别并入茅箭区、张湾区,岩屋村隶属不变。
1994年10月,郧阳地区与十堰市合并成新的十堰市,岩屋村仍隶属茅箭区、茅塔乡至今。